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从事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的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商务部委托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负责储备肉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第四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储备肉公证检验。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 承担储备肉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需具备储备肉承储资质。 第六条 承储资质申报方式。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及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资质条件(SBT10384)(以下简称基地场资质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储备肉活畜储备承储资质。申请活畜储备资质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 (二)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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