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部门职责】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指导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政策文件,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更好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持续提升登记管理水平。登记机关应当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业务指导,使用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和文书格式,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第三条【登记机关】 本实施细则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其他部门。第四条【登记管辖】 登记机关依法独立履行登记管理职责。除以下情形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原则上由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