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整合优化建设工程项目验收流程,全面提升验收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深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192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需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重大工程以及油气库、油气长输管线、民爆仓库等重大危险源项目和保密工程。第三条【分类验收】按工程项目不同分类,由相应负责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牵头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其中,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市水务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道路工程(除高速公路外)与城市道路及其附属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电力企业或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开展电力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市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