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中山市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的通知(粤残联2020108号)、转发关于印发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规范(试行)和社区康复站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康办201236号)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修订)(中府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社区康复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政府领导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支持,残疾人及其亲友积极参与,采取社会化方式,使广大残疾人得到全面康复服务。 第三条 各镇街残联会同本级卫健、民政等部门,依托镇街医院、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康园中心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复服务,形成社区服务网络。社区康复以社区康复站提供的康复服务为主。第四条 各镇街要根据本辖区的残疾人数量、类别和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布局,到2025年,每个镇街最少建立2个残疾人社区康复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