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中山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中山市残疾保障办法(修订)(中府20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0-6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第三条 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组织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中山市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