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二)棋牌室、录像厅;(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第三条 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在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文化备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安全措施、公共安全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安全设施、安全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第4条 文化娱乐场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第五条 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