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县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县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七)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