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报废管理制度一、 设备设施报废条件:(一)设备设施陈旧落后,已失去生产或使用价值;(一) 设备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修复;(二) 设备设施严重破坏,无法修复;(三) 设备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他用。(四)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五) 设备设施达到国家相关部门使用期限的。二、由使用安全设备设施的部门或船舶向公司机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分管安全副总批准并报总经理批准;三、已批准报废的设备设施由机务部门报分管安全副总批准可由相关回收部门进行处理。也可将能利用的零部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废旧物品处理;四、对已经上报同意报废的设备,经相关部门会审后,若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作报废留用处理或降级使用;五、涉及设备设施中残留危险品的在报废时应制定处置方案和处置措施。六、报废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它单位;应当交至指定的回收单位并索取相关接收证明;七、以上报废设备交公司指定地点(油趸船61069废品回收点)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