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矿长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本制度规定从矿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矿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劳动合同告知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