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指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高排查质量,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284号)和现行有关标准制定本指南。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房屋产权人、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机构开展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房屋主体以外的消防设施设备等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使用安全隐患排查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分为场址安全隐患排查、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和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三部分。第四条 城镇房屋主体使用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和“暂无安全隐患”。属地政府、房屋产权人、相关部门及机构应按照排查结论立即分类处置,确保人员安全。(一)排查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撤离人员或其他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二)排查结论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地政府或相关部门须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