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会员大会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创业投资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提前1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会长审定。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