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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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性质:审核、验收二、设定依据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11 年 12 月 3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

2、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 价报告未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 201036 号)规定,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层级按类别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卫计委负责实施全市范围内(

4、含县区)除了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负责实施市本级开展 X 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四、行政审批条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编制。(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必须由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齐备、真实、客观。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确定为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

5、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初步设计的职业卫生专篇或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的要求所进行施工设计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落实相应防护设施的设计,防护设施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

6、公函(2 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2 份);3、属于卫计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 份);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1 份);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 份);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1 份);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1 份);8、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 份);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 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2 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

7、请书(2 份);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1 份);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1 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1份);6、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 份)。 7、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 辐照加工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2 份);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2份);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1 份);4、建

8、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1 份);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1 份);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1 份);7、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1 份);8、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1 份)。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1咨询电话:0772-64351112投诉电话:0772-6435858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9、工验收审批流程图(法定 办结时 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4 个工作日)申请人填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备案 ) 申请书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竣工验收 (备案 ) 申请书 , 提交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业务科室对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派员现场勘查 , 提出审查意见 。 将材料呈局领导 。( 3 个工作日 )局负责人对已审核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同意的 , 予以批复或备案 。 将材料转交窗口受理人员 。( 1 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 , 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本 部门职权范围的审批不同意的由窗口打印 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 并退回申请人相关材料 , 将有关材料移送医疗器械科归档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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