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稻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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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稻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稻品种试验,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稻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范 稻(NY/T 1300-2007)、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关于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境内的稻品种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试验设置第三条 云南省稻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区域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 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二)生产试验: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

2、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 DUS 测试)。DUS 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接受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指导。第四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省级品种区域试验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成员数量应当不少于 5家,并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按照同权同责原则,明确责任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在同一试验区组内只能参加一个试验联合体。(三)自有品种属于特殊

3、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试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现阶段指:陆稻、糯稻(直链淀粉5%)、多年生水稻(通过人工培育,在自然条件下,能反复利用地下茎正常萌发生长的稻)、有色米(紫米、黑米、红米、黄米等)、加工型(直链淀粉24%)、软米(粳稻直链淀粉 5-10%、籼稻直链淀粉 10-16%,米粒横断面碘液染色呈蓝紫色)(四)扩区种植,由申请者提出申请、制定生产试验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三章 试验布局第五条 根据云南省水稻生产区域布局和水稻生态区划分,优化试验点布局。一、省级水稻试验(一)省级水稻区域试验1.杂交籼稻试点(海拔 1450 米以下):水富、罗平、蒙自、文山、思茅、景洪、隆阳、芒市、华坪、云县。2.

4、杂交粳稻试点(海拔 1450-2000 米):陆良、牟定、峨山、建水、马关、大理、隆阳、腾冲、芒市、云县。3.常规籼稻试点(海拔 1450 米以下):蒙自、弥勒、文山、广南、思茅、景谷、勐海、隆阳、芒市、云县。4.高海拔粳稻试点(海拔 1850-2200 米):寻甸、昭阳、马龙、会泽、武定、大理、祥云、剑川、永胜;5.中海拔粳稻试点(海拔 1450-1850 米):宜良、麒麟、陆良、牟定、峨山、泸西、澜沧、弥渡、隆阳、腾冲。(二)省级水稻生产试验1.杂交籼稻试点(海拔 1450 米以下):蒙自、文山、思茅、芒市、云县。2.杂交粳稻试点(海拔 1450-2000 米):陆良、建水、大理、隆阳、云

5、县。3.常规籼稻试点(海拔 1450 米以下):蒙自、文山、思茅、芒市、云县。4.高海拔粳稻试点(海拔 1850-2200 米):寻甸、昭阳、马龙、大理、永胜。5.中海拔粳稻试点(海拔 1450-1850 米):陆良、牟定、峨山、弥渡、隆阳。二、联合体试验联合体牵头单位组织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试点应参照省级水稻区域试验试点和生产试验试点布局实施。三、自有特殊用途品种自行试验自行试验布局在全省的有效试验点不得少于 5 个,必须分布在不同的州市。第四章 试验方法第六条 试验设计分别为:(一)区域试验:每年每组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以 6-12 个为宜(包括对照品种)、最多不超过 15 个,参试品种

6、采取随机区组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 13.3 m2(0.02 亩),试验点 10 个,试验时间为二个生产周期。参试品种由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试验规模提出;联合体组织的区域试验,其试点应参照实施,参试品种 6-12 个为宜(包括对照品种)、最多不超过 15 个。(二)生产试验:参试品种采取对比法排列,小区面积均为333 m2(0.5 亩),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试验点不少于 5 个。品种为完成两个生产周期并达到审定标准或第一年区域试验中表现突出的品种。联合体组织的生产试验,其试点应参照实施。(三)特殊用途品种的试验自行开展1、能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应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

7、验,区域试验的有效试验点不少于 5 个、生产试验的有效试验点不少于5 个,都应覆盖拟销售和推广的区域。区域试验采取随机区组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 13.3 m2(0.02 亩),试验时间为二个生产周期;生产试验采取对比法排列,小区面积均为 333 m2(0.5 亩),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2、不能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应进行大区试验、对比或间比排列、小区面积不少于 0.05 亩、两次重复,两个生产周期,有效试验点不少于 5 个。3、多年生水稻,应进行大区试验、对比排列、小区面积不少于0.5 亩,2-3 年试验,有效试验点不少于 5 个。(四)参加联合体试验及自己组织试验的品种不再参加省

8、区试;参加省区试的品种不再参加联合体试验,也不再自己组织试验。(五)云南省审定品种扩区种植只做田间试验(生产试验)。第七条 对照品种的选择:一组试验设 1 个对照品种,对照品种选用通过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稳定性好,适应性广,在相应生态类型区内当前生产上推广面积较大的同类型同熟期主栽品种。对照更换由省种子管理站提出、需经省品审委稻专业委员会确认。 目前,杂交籼稻对照绵优 725、杂交粳稻对照滇杂 46、常规籼稻对照红香软 7 号、高海拔粳稻对照凤稻 23、中海拔粳稻对照云粳26,常规籼稻软米对照红香软 7 号、常规籼稻红米对照红稻 8 号、常规籼稻糯米对照文糯 1 号、中海拔粳稻

9、软米对照楚粳 39、中海拔粳稻糯米对照 、高海拔粳稻软米对照 、高海拔粳稻糯米对照 、第八条 抗性鉴定和 DNA 检测由云南省农作物品种抗性鉴定站承担,省区试品种样品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送样,其他试验由牵头单位统一送样。第九条 品质检测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省区试品种样品检测委托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承担。高海拔粳稻检测样品由大理市种子管理站提供,中海拔粳稻检测样品由牟定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提供,杂交籼稻和常规籼稻检测样品由红河州种子管理站提供,杂交粳稻检测样品由建水县种子管理站提供。其他试验由牵头单位统一送样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第十条 省水稻品种试验结果汇总:采用

10、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分析系统”进行统计分析。依据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技术规范 稻(NY/T 1300-2007)有关规定要求处理试验数据,剔除缺失 3 个以上(含 3 个)小区产量数据或同一个品种缺失 2 个小区产量数据的试验点,剔除试验期间发生气象灾害、病虫灾害、动物为害、人为事故并对试验产生明显影响的试验点,剔除误差显著偏大(变异系数10%)的试验点;对对照品种产量低于该点组平均产量 10%(即对照种产量未达到参试种平均产量的 90%)的试验点采用该点该组参试品种(不含对照)平均数作对照;剔除试验期间发生气象灾害、病虫灾害、动物为害、人为事故并对试验产生明显影响的试

11、验点。第五章 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第十一条 各承试单位在试验结束后,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验总结、抗病鉴定报告各 2 份分别寄(送)给本组试验汇总单位。各组汇总单位要及时整理、汇总和总结,提交区试年会讨论。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与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召开稻品种试验总结会议,区试年会 12 月中旬召开,稻专业委员会委员及试验主持人、联合体牵头单位、抗性鉴定单位、省区试承担单位承担人参加。区试年会主要审议上一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和试验总结,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年度试验任务,修订试验实施方案;审核联合体和自行开展试验的试验方案;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第

12、六章 组织管理第十三条 试验实施方案,由试验主持(牵头)单位制定,区试年会通过。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种子管理站主持、实施品种试验,职责是:1、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有关品种试验的指导意见;2、制定品种试验操作规程和方案,组织实施品种试验;3、审查和确定参试品种,初审联合体试验和自行开展试验的试验方案;4、参与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检查试验落实和进展情况;5、汇总云南省水稻品种试验。第十五条 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主持单位及承试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主持单位会同相关汇总单位和专业组的有关专家,在适宜时期对各类型稻品种试验情况和品种表现进行检查和考察。由云南省农作物品种

13、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统一领导。 第十六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试点由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根据全省生态类型、耕作制度及栽培条件等进行选择。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一般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科研单位、原(良)种场、种子管理站、种子企业。第十七条 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省水稻品种试验需要变更试验点的需经主持单位批准。安排专人负责试验的实施,省种子管理站两人负责试验。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

14、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的试验报废。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 15 日内向本组汇总单位和试验主持单位提交文字报告。 第十九条 联合体试验、自行试验的相关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三年的试验资格,相关审定通过的品种应提交云南省农业厅撤销审定。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省水稻品种试验的新品种,申请者应向主持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二份,报送品审会办公室。申报时间前 1 年 12 月 15 日以前。 第二十一条 联合体试验、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每年 11 月 30 日前报省种子管理站进行初审。第二十二条 凡被批准参加试验的品种,由申请者按试验方案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无偿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必须达到国家一级以上良种标准,凡种子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到要求或过期不寄(送)种子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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