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艺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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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京市农艺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资格标准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熟练运用计算机于本专业工作。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蚕桑、食用菌等的良种选育、引进、繁殖、栽培、耕作改制、生长调节剂、土壤调

2、查、土壤肥料测试、土壤改良与利用、土壤改良与利用、肥料利用及新型肥料研制与开发、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土壤环保、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和防治、植物检疫、农药质量检测、管理与保护、蚕茧收烘、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等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技术研究与推广和科技管理与教育、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含公务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以来至少有 1 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任现职以来,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3、,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 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二)年度考核有“不合格” 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 2 年内不得申报。(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 3 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资格。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农艺师资格: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 5 年以上;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 年以上。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

4、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农艺师4 年以上。(二)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农艺师资格: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第五条 职称计算机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三)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科目的合格证。(四)取得省人社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五)取得市人社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六)取得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5、或南京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第三章 评审条件第七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理论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技术法规和政策。了解农业法 、 农业技术推广法 、 种子法 、 农产品质量法 、 江苏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 植物检疫条例 、 农药管理条例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任现职

6、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参加完成市(厅)级以上下达的项目;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承担区级下达的项目。(二)参与市以上有关法规、条例的起草或参加撰写本专业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技术规程或产品标准。(三)参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本专业的发展规划与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技术规范、规程项以上。(四)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选育当地 1 种以上作物优良品种;或参加个以上优质、高产、高效新品种的引进、转化与推广工作;或参加当地种以

7、上作物的优质高效配套栽培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2、参加当地耕作改制、优化布局、调整种植结构或进行多种形式间套混作或立体农业栽培技术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或参加当地优化农业生态体系内资源合理利用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模式)的开发研究与推广应用。3、参加研制、生产 1 种以上新产品,或在农产品贮藏保鲜、加工环节中引进或改进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或参加 2 种作物生长调节剂的应用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4、参加区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业环境检测站、种子质量检测站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承担农业环境质量、农产品及种子质量检测。5、从事农业及其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管理、教育培训、农业产业化经

8、营、农业执法等业务技术工作。或参加 1 种作物较大面积的优质农产品基地产业化生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 、标准化示范区的规划、设计、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或参与运用信息技术在农业范围内进行数据信息综合处理、分析预测等。(五)从事土地利用和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本地区土壤资源、地力普查及普查资料的分析整理总结工作。2、参加区以上土壤肥料中心化验室的建设与计量认证、土壤肥力动态监测、土壤理化现状化验分析与肥料质量检测。3、参加 1 种主要作物肥料运筹、平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并提出 1 项有价值的复混(合)肥料的配方建议。4、参加制定当地农田基本建设、耕

9、地修复、土壤改良、中低产农田改造等规划及实施方案。5、参加当地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应用技术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六)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本地区主要作物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天敌种类、植物检疫对象普查的规划、实施与材料分析总结;参加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预测预报与防治。2、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 1 种以上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 1 种无害化病虫草鼠害防治配套技术;或 1 种以上植物检疫对象的综合治理技术。3、参加当地植物检疫的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及对国外引种材料进行疫情监测,或参加本地区无检疫对象种苗基地规划设计、管理和技术

10、指导及植物检疫执法管理工作。或参加农药质量监测或农药生物测定或作物、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4、参加推广 2 种以上防治病虫草鼠害防治新技术的应用,或参加对病虫测报技术或工具进行项以上的改进;或参加当地 2 种以上主要病虫草抗药性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抗药性病虫草的防治。5、参加研究开发 1 种以上农药新品种、新剂型的配方和应用;或 2 种以上新农药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或对植保机械应用技术提出 2 种以上改进方法。(七)从事蚕桑专业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本地区或本部门大规模的蚕种或蚕桑生产和技术推广工作。2、参加选育桑、蚕新品种,或引进个以上桑、蚕优良品种的推广工作。3、

11、参加蚕种冷库管理和技术工作,或参与较大规模的蚕茧收烘处理、技术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工作。4、参与规划、实施蚕茧或桑苗生产基地建设。第九条 业绩、成果要求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二)获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前五名),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在生产应用中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三)作为主要参加者起草市级以上有关法规、条例 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五名)参与撰写国家、行业、地方企业产品技术标准 1 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四)参与制定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年度计

12、划、技术规范、规程,在技术上有所创新,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经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在生产中发挥主要作用。(五)从事作物、园艺、中草药及食用菌栽培和良种选育、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产品贮藏保鲜与加工、农业教育、农业环保、农业执法、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选育 1 个以上优良新品种或参与引进的个以上新品种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审定通过或登记,得到推广应用,并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参与研制的1 个以上新产品,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评审认定为优质或名牌产品。2、参加 2 种以上主要作物的制种基地或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种(籽)、苗

13、木批量生产的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或合同指标,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3、参与规划、设计、管理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 、标准化示范区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产品品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增长 10%以上。4、参与开发、推广的优质、高产、高效配套栽培技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的生态种植技术,或省工节本、增加产品附加值的贮藏、保鲜、加工技术应用面,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本人服务范围内适用该项技术的10%、20%、30%、40%以上。5、承担的种子、农产品质量、农业环境质量检测工作,检测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责任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6、参

14、与农业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兴办服务体系、转化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档案、加强技术培训和农业教育与管理及农业执法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7、参加运用计算机进行的信息综合分析处理或预测结果等,在指导生产、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通过市级以上同行专家的鉴定认可。(六)从事土地利用与土壤肥料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也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区以上土壤资源、地力普查的结果,经省级鉴定通过,其承担的工作对当地制定生产规划、指导农业生产发挥重要作用。2、参加制定的本地区土壤改良、中低产田改造、耕地修复、农田保护区等规划,所提出的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后

15、,土壤肥力等级较改良前提高 0.51 个等级,农作物产量或农产品质量有明显的提高。3、承担的土壤肥力测试、肥料质量检测、土壤、农产品有害物质检测、土壤肥力动态监测的样品数达到当地同类人员检测的平均数,并未出现过质量事故,测定误差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对检测、分析方法提出改进,并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可或采用。4、参加研究开发各种新型肥料及生化制剂种以上经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登记证,并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或参与开发的 2 种以上配方肥料,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 10%、20% 、30% 、40%以上。5、参加的作物肥料运筹、平

16、衡施肥及配套技术研究,经市内同行专家鉴定通过,且推广应用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 10%、20%、30%、40%以上。(七)适用从事植保、植检及农药、药械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1、承担的主要作物病虫鼠害的短、中、长期预报,准确及时,无错报、漏报事故,准确率在市内平均水平以上;改进的测报技术、办法、工具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同行专家认证通过,并在应用中发挥作用。2、参加研究制定和推广的病虫草鼠或植物检疫对象综合防治配套技术或新技术,新农药的控害效果、经济效益比原有技术提高 10%以上,推广面积省、市、县、乡各级分别占适用面积的 10%、20%、30% 、 40%以上,或在一个乡( 镇) 范围内扑灭检疫性病虫的发生。3、承担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及有害生物种类、发生程度、为害等级的普查结果,或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范围、面积的普查结果,对制定规划、划定疫区、控制扩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认可。4、承担的农药质量、病虫草抗药性、农药残留量及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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