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律师服务的要求,我国政府的承诺是.对“跨境提供”和“国外消费”由于其不易被控制和很难有效管理,因而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皆无限制;对“商业存在和人移动 ”我国政府作了一定的限制。从看,由于外国律师进入后仅能提供国际法律咨询服务和所在国的法律服务,因而当下对我国律师服务市场冲击和不大。但是,允许外国律师的进入,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冲击是巨大和深远的。律师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中伴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律师的介入使冲突得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平地解决,从而避免了混乱,维护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秩序。因此,建立与完善现代化的律师制度对于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尽管被称之为“律师制度史上的里程碑”,然而其“先天不足”亦十分明显。因此,我国应依照WTO的规则,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律师制度的成功经验对现行的律师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一、律师资格取得制度之完善“律师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律师的服务质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律师必须具备良好? 囊滴袼刂屎椭耙档赖隆吮墒游榈恼逅剑矶喙叶冀搜细竦闹贫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