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反补贴措施如果发生禁止性补贴和可诉讼补贴,WTO成员可要求和采用这项补贴的成员进行磋商。如果在60天内不能解决问题,即可发起反补贴调查或者启用争端解决程序。协议对不同调查阶段的具体要求和期限作了规定,包括证据的收集,各利害关系方的权利、接受补贴者获益的计算、损害的确认、可能的救济措施以及对所做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途径等。WTO守则第六部分“组织机构”中除“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外,设置了一个由精通贸易与补贴的资深独立专家组成的“常设专家组”(PGE),专门对补贴与反补贴问题进行裁定。5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在补贴与反补贴方面的优惠(1)如果反补贴调查发现,原产于发展中国家的受调查产品(product)所得到的补贴不及于该产品(product)单位价值的2%(发达国家的相应数字为1%,最不发达国家为3%),或者受补贴产品(product)进口值不到进口国同内产品(product)进口总值的4%,且所有不到4%的发展中国家的合计进口量不及进口国同类产品(product)进口总值的9%,则应立即取消反补贴调查。(2)最不发达国家和人均国民收入不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