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于WTO规则在法院如何适用的探究,学者们的目光主要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视角与维度进行。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历来就有一元论、二元论之争,不同的理论依据必然产生不同的结论。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理论是针对一般的国际条约而言的。,在中国的宪法及宪法性规范未对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如何适用作出规定,相关民商、诉讼法律中又有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优一、法律全球化与WTO规则在我国法律渊源上的定位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被当代法学家提上了日程,WTO规则被视为是法律全球化的一个亮点。在WTO法律全球化的进程中,WTO与其他国际条约一样面临着合法性(即是不是法)的理论考验。目前法上关于法的定义对于理解WTO规则存在严重的解释力失缺。法理学上法的定义是与国家主权紧密相连的,法律来自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反映一国的国家意志,而WTO规则似乎缺少了这种合法性因素。首先,WTO缺少专门的立法结构。作为条约群,其确定的有约束力的诸协议均由全体成员方协商后签署,任何国家都有权以不加入WTO的方式拒绝接受WTO规则对其的约束力。其次,WTO缺少类似军队、警察、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