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义军政权在继承唐两税法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创立了适应本地实际的赋税政策,即据地出税,其地税主要包括地子、官布、柴、草等。这一赋税政策的原则是:只要耕种土地,就应缴纳赋税。唐两税法的原则是“户无土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百姓赀产的多少是纳税多少、征免的标准。如唐会要卷83租税所载建中元年二月起请条曰: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惸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由此可知,两税法时期赋税免征的对象是“鳏寡惸独不支济户”。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的奏文中,也将该州民户分为“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户和“堪差科户”两类。唐长孺先生指出:不支济户当然包括原有有籍和编籍的土户及新收的客户。法令上虽然冠以“鳏寡惸独”,但按照以“赀产为宗”的原则,他们如果有赀产恐怕也得承担两税,同时赤贫人户即非鳏寡惸独按法令也应属于不支济户。(1)归义军政权是一个地方政权,但它在中央设有“进奏院”,除极短暂的时间外,它是作为一个特殊的藩镇而存在,与中原王朝一直保持着联系。因此,其经济制度虽然没有照搬中原王朝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