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07年6月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后称办法)及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新鲜出炉,我国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product)已突破了募集币种上的限制(允许以人民币申购该产品(product)),从而使得基金系、券商系QDII业务取得了与银行系QDII业务同等的法律地位。此种法律松绑意味着继2006年华安基金率先“试水”后,我国居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渠道的进一步拓宽,使得国内普通居民借道境外理财的梦想即将成真,并从而达到了单一投资国内市场风险分散化的效果。尽管与以前的实践进行比较,当下的QDII业务已摆脱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且无论是在募集资金的币种规定上,还是在投资产品(product)、投资市场等方面,它已有了显著的提升,然而在我们为这种新的金融产品(product)创新感到欣喜之余,也必须注意到其所连带出的新法律问题。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安全的维护出发,可能QDII所引发的新证券监管问题倒是决策者在该产品(product)的面世之后所必须真正苦思冥想的。一、QDII产品(pr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