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中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方针之一,是我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3年8月开始第一次严打斗争到现在,党和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开展了三次“严打”整治斗争(第一次“严打”时间为1983年8月至1987年1月底;第二次“严打”开始于1996月4月;第三次“严打”从2001年4月开始,为期两年)。当前正在进行的“严打”,以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为重点打击对象,采取了“严打”与整顿市场秩序相结合、“严打”与查处腐败相结合的主要做法。此次“严打”开展以来,在“严打”的强大攻势下,一批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被摧毁,一大批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社会治安形势开始有一定的好转。这充分说明了“严打”方针的重要意义和实际效应。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严打”毕竟是在特殊时期针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采用的特殊手段,如果过高地估计“严打”的实际效能,可能会带来许多负面的影响,乃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