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业主权增容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范围与权利客体范围,是覆盖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业主权契合了“人”“权”统一的权利观,符合“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逻辑思维习惯,扩大了基于小区业主的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使相当多的与建筑物相关的法律关系被其效力所及。业主权的权利体系应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住宅区区分所有权、成员权、相邻权构成。 关键词:业主权;正当性;权利要素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9-0094-05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概念检讨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词的表述,各国立法上不尽相同,日本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德国和奥地利称为“住宅所有权”,法国称为“住宅分层所有权”,瑞士称为“楼层所有权”,美国一般称为“公寓所有权”,英国、新西兰称为“住宅所有权”。可见,各国立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各不相同,不一而足。但不同的概念所反映的实质内容却是相同的,都是对以建筑物的某一部分为客体而成立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抽象概括。 我国物权法也称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