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起源于19世纪德国、事后风靡欧陆国家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中国的行政法学界还非常陌生。从行政法学史的视野,研究这一理论无疑仍有意义,但如果将这种理论视作与中国当今的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有联系,甚至是这些行政立法的基础,那绝对是中国部分学者的误会。当今中国的行政立法与这一理论没有关系,这才是它与中国行政立法之间真正的“关系”。奉行“依法治国”的中国已与形成这一理论时的德国背景大不相同,中国已无必要引进这一“过时”的理论。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也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没有联系,有关修改中的棘手问题完全可以在中国现行的行政法制中绕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得到解决。文章最后对行政诉讼法和公务员法的修改方向和修改结果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关键词:特别 权力 关系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在我国已经实施了1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已被纳入“修改”的行列,关于如何修改的建议与方案已在各类法学报刊上盖天铺地,其中不免涉及到是否继续保留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第(三)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