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信息公开的最核心的价值追求是强化民主政治,保证民众获得政府信息、防止行政腐败和实现信息对于实际生活的效用只能归之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附属价值。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回避了对这一核心价值的规定,这种回避不但体现在条例对价值目标的明文规定上,也体现在整个条例的实质性规定中。由于条例对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和有权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人资格的严格限制,以及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虚弱的司法救济机制,加之宏观的民主政治建设的滞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景不容乐观。【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价值目标 民主政治如大多数立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价值目标:“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的一项必要的内容,1这一条实际上表明政府信息公开有三项目标:保障民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功能。 这三项目标当然应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追求。但仅仅规定这三者是不够的,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