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大清刑律草案及其签注 本文所提及的“大清刑律”,是指1911年1月25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刑律。此部法律,学术界另有大清新刑律和钦定大清刑律之说1。 本文所指的“大清刑律草案”,是指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右侍郎沈家本等于1907年10月3日(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和12月30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奏的大清刑律草案总则和分则。广义上的“大清刑律草案”,按照日人冈田朝太郎的说法,有“六案”之多2。本文所言“大清刑律草案”,专指1907年的“一案”,“二案”则以“修正刑律草案”称之,其余草案概不涉及。 本文所研究的“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指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朝廷下宪政编查馆交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征求意见。从1908年到1910年,京内外各衙门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见,这些意见被称为“签注”。一份完整的签注奏折应该包括对草案发表整体看法的原奏和所附的对草案总则和分则逐条发表意见的清单,即所谓的“签注原奏”和“签注清单”。应该指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