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经2018年6月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6月5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中的安全保护、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大数据安全,是指大数据发展应用中,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单位)采取保护管理的策略和措施,防范数据伪造、泄露或者被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