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吴学权丁卫星内 容 提 要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些新的赔偿制度,特别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制度。该制度在给受害人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由于保险公司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免责性、有限性,以及各受害人起诉及结案的不同时性,使得同一事故中的多个受害人能否公平地受偿成了问题。笔者试从利益平衡、程序保障的角度,对这种不公平是否真的存在、存在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借鉴现有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理论,提出了以“限期诉讼、合并审理、按比例分配保险公司赔偿款”为主要内容的“不真正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从而保障各受害人都能公平地享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带给他们的福祉。(全文共8627字)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往往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即是如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一些新的赔偿制度,特别是赋予了受害人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