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以11个条文的篇幅对现行法第三编“执行程序”进行了修改,诚如立法机关所言,本次修改的重心之一是解决社会反映强烈、意见集中、修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执行难”问题。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摆脱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其他局部利益的困扰,注重遵循强制执行制度的内在规律,发出了从制度上攻克“执行难”的强烈信号。鉴于修正案在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修正案中的诸多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仍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笔者立足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做一研究,以供制订司法解释和民事执行实践参考。一、执行异议制度的难点与适用民事执行实行审执分立、实体与程序分离的原则,对瑕疵执行行为的救济制度相应地分为程序上的救济(执行异议)和实体上的救济(异议之诉)两种,旨在分别保障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执行异议性质上属于程序性的救济,包括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规定于修正案12;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规定于修正案11。(一)对违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