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限;程序 中图分类号:DF2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09.04.0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架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基本法或基本法)解释权限和程序的设计与运行问题是和它的性质和地位密切关联的。学界对香港基本法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注:许崇德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仅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的规范性文件。”(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