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1996年起,工程建设监理开始进入全面实行阶段,但在实际执行中,与国际贯例的FIDIC监理模式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更多地是一种混合型的监理模式。本文阐述了这种模式的表现形式及其存在的根源,对其利弊进行了分析,并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混合型监理模式利弊1前言工程建设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实践证明,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正是实现两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1993年5月在天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提出建设监理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实行阶段,到本世纪末,争取达到产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程度。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推行社会监理制已逾10年,其效益得到广泛肯定。然而,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许多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使工程建设监理制并非纯粹的“社会监理制”,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监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利是弊?本文将对此予以剖析,愿与同行探讨。2混合型监理的表现形式及其存在的根源混合型监理模式,即业主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方)与社会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