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因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自身有其特殊性,在我国宪政体制内对其效力问题的理解形成了困境。跳出困境,首先应当明确在我国现行宪法的规范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不合适的。本文提出解困途径扩展间接审查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间接审查的程序及时限。关键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行政诉讼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何适用法律,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关于“依据”和“参照”的区分,几乎是将当时大家尚未充分注意的问题一下子放到了一个醒目的位置。由于是前所未有的新规定,实务部门与学界此后热议了数年。十几年的实践和理论探索,行政诉讼法修改之时,应当对此有一个梳理。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及困境(一)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律适用相比较,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之特殊性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的规定)具体运用于行政案件,从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法律适用的过程是国家机关实现法律的过程,是将纸上的法律条文变为现实的过程。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作为一个问题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