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江河治理开发的特性及流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结合国内外流域治理开发的经验,指出了只有实现流域管理机构建设与管理控制性水工程,才能保证发挥控制性水工程社会效益,对流域进行综合高效治理,推动流域的滚动开发;并在对我国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建设与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的现行政策法规简要评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初步意见。 关键词:水利工程 水法 水政 流域综合治理 流域控制性水工程,是指水工程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中所处的特定地理位置及其工程规模,特别是在功能与作用上,对流域防洪、发电等多目标治理、开发具有关键性、较大影响的骨干水工程,诸如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以及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等。由于这类水工程对整个流域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而特殊的、关键的作用,所以其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有利于发挥这种“作用”的职能机构,而国家设立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则是这类水工程最合适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 1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建设与管理控制性水工程的必要性 由国家授权在重要的江河设立流域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建管流域内控制性水工程的内涵不应是单一的。它应该是作为控制性水工程的项目法人,对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