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审计存在的问题分析1财政审计的独立性较弱。突出表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独立性立场难以很好维持。当审计出来的问题影响到本级政府或其所管辖部门的利益或声誉时,难免会出现以权压审、干预审计机关独立执法的现象,审计执法障碍和阻力较大,不能完全到位。2法制不够健全。一是规范审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多侧重于程序法范畴,对审计的具体工作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就行政执法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不完善。二是审计依据性法规不完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往往由于相应的法规不完善、不明确,造成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模棱两可,给审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财政预算审计的控制力和执行力。3执行规程的匮乏。我国目前的审计准则主要体现在审计法、中国审计规范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上,与国际准则进行比较,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体系不完整,仅有审计人员资格和审计操作总体要求方面的规范,缺乏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等具体审计规范,整体操作性不足,无法涵盖审计全程;二是有些审计规范的内容,与国内外审计的一般审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