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第二章 全面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