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加强掘进生产技术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促进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实现高效、优质、安全施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结合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2条 掘进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井巷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煤矿各部门、各级管技人员必须把掘进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第3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制定并明确各级领导、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各级技术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并严格检查考核。矿总工程师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对矿井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的落实负直接管理责任;安全监察部门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生产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业务范围内第一责任者,部门(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第4条 必须严格执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