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试重点第一章1、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私法规范的总和。2、民法调整的对象:(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在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特征:第一,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第二,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第三,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共分2类,一类是人格关系,一类是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本身所应具有的权利主体资格即因人格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特征:其一,这种人身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其二,这种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其三,这种人身关系与主体具有不可分性。3、民法与商法商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同属于一类的部门法律制度,学术界将商法民法的特殊法。他们的区别是:当民事主体在实施特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