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章 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第一节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一般诊疗原则 【 病史采集 】 1. 怀疑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时,病史应尽可能要求患者本人提供,并向其他知情人证实。但伴精神障碍的患者往往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病史,因而一般需要家属提供,并由其他知情人补充完善。 2. 首先要明确病人的主诉,即主要症状及其出现的时间,然后再嘱其叙述现病史。询问病史时应避免做暗示性提示。 3. 要明确病人及其家人所用词汇的含义。如对头晕、昏倒、神志不清、痴痴呆呆、抽搐等,病人和医生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听取病史的过程中,应予以澄清。 4. 现病史应具有明确的时间概念。要按症状出现的顺序反映主要症状的出现、发展、演变(如起病是突然还是隐袭、是由轻到重还是相反、是时轻时重还是时好时坏等)、前驱症状、伴随症状、病程长短、病情高峰时间等。 5. 病史应反映出影响主要症状的因素。如诱发因素、加重因素、减轻因素等。 6. 病史应有空间概念。如疼痛的具体部位、范围,导致眩晕的体位等。 7. 了解症状的性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