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科室。本规范是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的基本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规范包括医院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建筑与设施、人员配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安全卫生、业务管理、计算机管理和质量管理等。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输血管理,设立由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和监督临床用血工作;协调处理临床用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血的教育和培训。二、科室设置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第六条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大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