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 学历学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我市人才强市战略,改善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开发高层次人才资源,努力构建益阳人才高地,根据中共益阳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益发2013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参加非脱产国民教育系列(含党校及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其它教育机构)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学习。 第四条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报考院校所规定的条件; (二)已在编在岗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三)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就近就地和不脱产学习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本人填写在职工作人员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申请表(见附件), 并附所报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