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秩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建、扩建和翻修。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铁路、公路、输电线路沿线村民新建住宅应严格遵守相应建筑控制区规定的距离标准。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一律实行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计划指标由县人民政府年初下达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计划指标不结转。第二章建房申请和审批第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用地:(一)无宅基地的;(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三)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