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我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一、督办主体(一)督办的实施主体。县委授权县委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县委书记挂牌跟踪督办制度,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二)督办的对象。本县所有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督办范围(一)对县委的决策、决定不执行,或者拖延不办,经县委督查室发出督办通知进行督查仍不执行或者不办理的。(二)对上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交办的事项,久拖不决或者久拖不办,给县委工作造成被动,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三)不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四)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五)群众举报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诉、有关职能部门在调查或者例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项,经查证确属严重损害党委、政府形象和声誉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