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力。第二章 辞退管理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4.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5.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10. 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11. 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12. 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13.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