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市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实现资源整合、增收节支目标,根据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项目业主身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对应纳入市场化配置的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受让人)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常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管办分离、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廉洁高效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