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电气安全技术规范1 一般规定1.1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范相抵触的,应按本规范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0条)1.2煤矿建设项目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暂不能实现双回路供电,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和撤出人员的需要。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两回路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及水患严重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其它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必须形成双回路供电。10kV及其以下的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修改)1.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煤矿安全规程第443条)1.4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1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