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技术规范1 一般规定1.1 建设期间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所有地面建筑物、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1.2 木料场、矸石山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地表下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煤矿安全规程第216条)1.3 井口房和井口附近50m内的临时建筑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否则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第217修改)1.4 建设单位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消防管路系统可以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煤矿安全规程第218修改)1.5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施工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煤矿安全规程第220条)1.6 井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