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防治技术规范1 矿井在设计前,设计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煤层瓦斯含量等资料预测的瓦斯涌出量和邻近生产矿井的瓦斯涌出量资料,预测矿井瓦斯等级,作为计算风量和设计的依据。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按AQ1018执行。2 建设单位应提供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第一次揭露煤层前应组织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煤矿安全规程第133、176条修改)3 建设项目每年应根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鉴定矿井瓦斯等级,同时进行矿井二氧化碳涌出量的测定工作,作为核定和调整风量的依据。 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在掘进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应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如果鉴定结果与矿井设计不符时,应提出修改矿井瓦斯等级的专门报告,报原设计单位同意。4 新建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涌出量预测。瓦斯涌出量预测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完成,预测结果经专家审定后以报告形式提供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