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证企业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6139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和分级工作的通知渝安救援20063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其中“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第三条 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车间)应建立健全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等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属关键岗位、要害部位的,还应执行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属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还应执行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