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成品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一 、目的加强各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意识,规范各单位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施工行为,对有可能发生的工程成品被破坏现象进行有效追溯,确保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以确保工程质量。二、 适用范围及原则1、 本制度适用于昆明项目所有参建施工单位的成品保护管理。2、本制度中的“成品”是指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所有设备、设施、材料以及工程产品。3、成品保护制度的原则为“谁施工、谁保护;谁损坏、谁赔偿”。即完成成品或半成品的分包单位(班组)有对完成的成品(半成品)进行必要的保护(工作)措施及管理,成品(或半成品)在施工过程中被损坏,由损坏单位(班组)负责赔偿。三、单位职责1、甲方工程部、精装小组及工程监理部负责成品保护工作的监督及违反制度的处罚。2、工程土建总包及精装总包单位协助、配合工程部、精装小组及监理部管理,并履行总包职责。3、未施工完毕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本单位负责保护。4、已施工完并已交接的施工项目成品由接收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