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法律法规u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 u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u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目录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所需证件 :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 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定期检验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机动车发动机、底盘、车身及附属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制动性、转向操作性、灯光、排放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要求; 3、机动车经过改装、改型是否办理了审验和异动登记手续; 4、检查号牌与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字迹是否清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