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护法在2001 年10 月27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24 次会议通过,经过2011 年12 月31 日十一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24 会议修正。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 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 查、法律责任、附则7 章90 条,自2011 年12 月31 日起施 行。 职业病防护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 力。 职业病防护法的法定责任人是单位负责人。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呼吸道、皮肤和消化 道。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 卫生义务有: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遵守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 职业检查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