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修改的规章部分条款及理由规章名称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理由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公厕的管理。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地区。随着我市“大杭州”一体化进程的有序推进,城乡统筹的管理需求和公共服务的总体目标不断提高,仅规范原有“市区”范围内的公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扩大办法适用范围至全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符合我市实际,也有利于“厕所革命”的逐步展开。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厕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2、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厕的监督管理。规章适用范围扩大,相应明确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厕的建设规模、等级等具体要求,必要时,可以城区为单位编制公厕布点专项规划。第七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居住
3、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公厕的具体建设要求,必要时,可以城区为单位编制公厕布点规章适用范围扩大,各级城市公厕规划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删除原来“市级部门”的限定。专项规划。第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厕应按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 每座新建公厕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六十平方米以上(含六十平方米),男女厕位的比例应当达到二比三。第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厕应按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每座新建公厕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七十五平方米以上(含七十五平方米);男女厕位的比例应当达到二比三,在
4、人流集中的场所,应当达到一比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 年 12 月发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16),新增了“第三卫生间”设置要求。根据初步测算及一年多的实践试行,公厕建筑面积要在七十五平方米及以上,才能基本满足增设第三卫生后的整个公厕设置需求。同时,该标准对人流集中场所的男女厕位比例规定为一比二,规章作相应修改。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杭州市区星级公共卫生间设计标准导则规定的四星级、三星级公厕标准,其中,窗口地段、重要景点等区域的公厕应当符合四星级公厕的标准,住宅小区配套公厕应当符合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公厕的标准。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卫生行
5、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第十三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杭州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2017 年杭州市区公厕建设设计导则实施,原杭州市区星级公共卫生间设计标准导则废止。市城管委联合市质监局,根据“厕所革命”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新制定杭州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DB3301/T2035-2018),相关公厕的建设应当符合新设置标准。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便于使用者寻找。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
6、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杭州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规定的标志,便于使用者寻找。市城管委联合市质监局制定了杭州市城市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该标准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公厕标志的规定,我市公厕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细化后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设备、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设备、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免费提供洗手液和卫生纸。随着社会发展,公厕使用者对如厕舒适度要求越来越高,市民和国内外游客反映公厕应当提供厕纸和洗手液。市城管委考
7、虑我市城市国际化发展目标和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结合管理实际,建议将“免费提供洗手液和卫生纸”纳入公厕管理要求。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承诺书。 删除本条签订“承诺书”与“最多跑一次”及“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实际工作中已删减该承诺书,改为在施工许可审批时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要求一并告知当事人的方式,减少了办事环节。删除有关承诺书的条款,是“跑改”成果制度化的体现。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计划、规划、
8、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审批材料;(二)地下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四)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移交下列档案材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3 个月内移交。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做此修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
9、设部令 136 号)简化了管线档案移交要求,补充了电子文档的移交,符合社会实践,办法予以吸收。第十二条 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外地企业应当自签订技防工程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市)公安机关备案。删除本条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目前该备案实践中已不再执行,删除本条是“跑改”成果制度化的体现。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从事区域联网报警、报警等联网报警服务的安全技术防范相关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接警人员,制定相应的接处警规章制度,规范接处警程序。 从事联网报警服务的相关企业应当自领
10、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日内到市公安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 从事区域联网报警、报警等联网报警服务的安全技术防范相关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接警人员,制定相应的接处警规章制度,规范接处警程序。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目前该备案实践中已不再执行,删除本条第二款是“跑改”成果制度化的体现。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删除本条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关内容已经删除,因此相应地删除本条。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七条 禁止非法生产、拼(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销售单位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应当
11、查验购买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规定登记购买人有关信息,不得向非下肢残疾人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禁止在市区范围内销售不符合本办法注册登记要求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第七条 禁止非法生产、拼(改)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删除了有关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并由销售单位登记的规定,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规章删除相关规定。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级以上(含,下同)下肢残疾人可以申领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其他下肢残疾人不得申领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鼓励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申领不带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并给予适
12、当补助。第九条 二级以上(含,下同)下肢残疾人可以申领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其他人不得申领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变更后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鼓励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申领不带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并给予适当补助。为确保带陪护人座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注册在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名下,补充关于变更登记的要求。第十条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置发票;(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出厂合格
13、证;(四)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五)残联签署的意见和出具的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经过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第十条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填写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表,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置发票;(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出厂合格证;(四)残联签署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经过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测试。实践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依法由残联统一购买,无需申
14、领人向公安机关提供。为简化办事程序,取消第四项;残联出具的证明主要指申领人是否属于二级以上下肢残疾(能注册登记带陪护人座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该内容可以体现在“残联签署的意见”中,为减少各类证明,方便群众,删除此项证明。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各级残联为残疾人办理牌证提供服务,各级残联应当积极协助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就近为残疾人办理牌证提供服务。根据我市有关工作机制调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牌现由残联牵头、会同公安部门每季度、就近办理。杭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带有陪
15、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能转让给二级以上下肢残疾人,不得转让给其他下肢残疾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删除本条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删除了有关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让的限制条件,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删除本条。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单位未按规定登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人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向非下肢残疾人销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区范围内销售不符合本办法注册登记要求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工商行
16、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每销售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给予二千元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三万元。删除本条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已删除,本条为其对应的罚则,也予删除。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确定的质量保证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免费维护保养,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二)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消除隐患;(四)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实施召回,并及时告知使用管理
17、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服务体系,设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七)建立完善的电梯零部件供应渠道;(八)按照年度将电梯主要零部件销售价格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确定的质量保证期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免费维护保养,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二)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培训;(三)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18、;(四)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实施召回,并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对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六)建立完善的电梯零部件供应渠道。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市场开放的法规规章清理要求,为了促进市场公开、统一和充分竞争,删除第六项关于在本市建立服务体系的规定;为了不增加企业义务,减少办事环节,删除第八项关于电梯零部件销售价格备案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国家、省相关电梯维护保养规范的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业务前,应当将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资质、
19、住所、作业人员、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报所在地的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报区、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国家、省相关电梯维护保养规范的规定。为了不增加企业义务,减少办事环节,删除本条第二款关于维护保养单位备案的规定。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零部件供应等进行确认,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第二十九条
20、维护保养单位承接维护保养业务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日常维护保养所需的人员、技术、装备和零部件供应等进行确认,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使用管理单位。是否转包、分包属于企业经营自由,在没有上位法强制规定不得转包、分包的情况下,为了不增加企业经营义务,删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21、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服务机构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电梯主要零部件销售价格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托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
22、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 电梯生产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次数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受托单位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有关内容已经删除,因此相应地删除第三项、第四项处罚内容。